初入职场往往要经历“试用期”咱虽然是职场新人但也不能被随意忽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常见的试用期“操作”和“说法”莫信!都不对!

问题一、我们公司说,我是年轻人,要多考察考察我的能力,给我定了1年的试用期。这是合理的吗?

试用期的时长有规定!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问题二、试用期工资是随便定的吗?我的工资怎么只有老员工的一半呢?

试用期工资,当然不能随便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三、老板说,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这不对吧?

不可以不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问题四、试用期就是不确定要不要我,所以可以先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五、试用期内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随时都行?

条件相对宽松,但也不能随便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